我和已故父母属一个单位,且同住单位的分配房。1993年单位房改,由我出资3/4,父母出1/4购买了此房的居住使用权(没有买断)。双亲去世后,我仍居住在此。今年单位要求没有买断的职工可申请买断,于是我又补加了17年的房租及两倍于第一次购买房屋使用权总额的购房资金。且去过户(原先使用权证是父亲的名字),兄弟姐妹到公证处签字后,提出父母亲第一次出的1/4是共同财产要求分割,我没有同意。
我的理由是:1.我是与父母居住近十多年,平时的房租、电费都是我缴纳,;2.第一次购房只是使用权而没有产权,根本构不成是共同财产,谈不上分割。3.今年我为了买断,又补交那么多钱(有缴费凭据)。与父母出资形成了11比1的比例。
还有,兄弟姐妹说房子现在虽不值钱,以后升值了就值了,说到底就是要我拿出部分钱来分发。
我该怎么办?希望律师帮我解答以上问题。 刘先生 |